×
登录后即可收藏
您还未登录,请先登录后再收藏法规
政策法规 /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税局关于对个人从农村信用社取得股息红利收...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税局关于对个人从农村信用社取得股息红利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湘财税〔2009〕10号
2009-03-24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税局关于对个人从农村信用社取得股息红利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索引号:430S00012/2009-00848 文号:湘财税〔2009〕10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09-12003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09-05-04 签署日期:2009-03-18 登记日期:2009-04-02 所属机构:省财政厅 所属主题:法制 发文日期:2009-03-24 公开责任部门:省法制办公室

各市(州)财政局、地税局:

为帮助我省农村信用社稳定发展,减轻其负担,引导更多的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农村,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对个人从农村信用社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本通知到达之前已征税款不再退库。

二○○九年三月十八日

主题词: 农村 金融 个人所得税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 主动公开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农村信用社。共印 60 份

湖 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9 年 3 月 24 日印发

立即登录